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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委托代发民工工资的规定相关涉税应用及实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2-10-20 09:05:22浏览次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委托代发民工工资的规定相关涉税应用及实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根据即将实施的关于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规定,总包方公司只是代为实施了发放工资的职责,但对于分包方公司的工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没有决定权,分包方公司才应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总包方根据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实发数代发工资,并将工资中属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和个税部分交给分包方公司,由分包方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和预缴个税。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但是分包单位是“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即为农民工工资个税的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