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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业主不同意,人脸识别不能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发布日期:2021-08-03 09:23:15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业主不同意,人脸识别不能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部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司法举措。这部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